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鲍春梅,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代理人:魏韶华,黑龙江普瑞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富锦市群达洪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锦市。

法定代表人:刘长君,总经理。

被执行人:富锦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

法定代表人:贾本贤,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锦市群达洪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富锦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鲍春梅于2021年4月7日对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法执字第309-2号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鲍春梅于2021年6月15日以富锦市群达洪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鲍春梅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回异议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案外人鲍春梅撤回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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