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关: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祝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现在服刑中。

被执行人:姚诗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现在服刑中。

被执行人:俞竣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现在服刑中。

被执行人:张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由本院移送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11刑终100号刑事判决,没收被执行人祝兵个人全部财产、对被执行人姚诗奕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对被执行人俞竣文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执行人张勇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和对从被执行人祝兵处扣押的现金人民币35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案中,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并向各被执行人的近亲属发出了执行告知书。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祝兵、姚诗奕、张勇名下的银行存款。其中划拨祝兵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6701.72元,划拨姚诗奕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1.37元、划拨张勇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926.36元。以上划拨被执行人祝兵、姚诗奕、张勇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合计7629.45元,已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本院查明,从被执行人祝兵处扣押的现金人民币35600元,已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经本院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近亲属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11刑终10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祝勇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

二、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11刑终10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执行人俞竣文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张勇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和第三项中对被执行人姚诗奕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祝兵在刑事裁判生效时有合法所有的财产或者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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