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彰武天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嘉林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辉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市含山县林头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彰武天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辉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彰武天一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冻结安徽省辉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的账户,冻结金额860000.00元,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992109041320210000007)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彰武天一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判决生效后案件的顺利执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安徽省辉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冻结金额8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孟凡旭审判员韩林 审判员 赵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集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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