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立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执行人卢洋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审理经过
朱立新与卢洋华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朱立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2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洋华给付修理费746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804.31元(从2019年4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5月7日),负担案件受理费833元,申请执行费1032元。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洋华的银行存款86269.31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张春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