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家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委托代理人:包兴海,系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亮,系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家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第三人:杨家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委托代理人:刘意,系贵州创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凌,系贵州创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杨家富诉被告杨家学、第三人杨家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杨家富于2021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家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家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家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严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玮 书 记 员 梅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