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俊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高俊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周俊德与高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1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俊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周俊德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高俊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依法查询银行、股票证券、工商登记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高俊林所有车牌号为皖K×××××上海桑塔纳牌汽车一辆并锁定该车辆所有业务、查封被执行人高俊林所有车牌号为皖K×××××江铃全顺牌汽车一辆并锁定该车辆所有业务; 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耀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韦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