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蒲小林,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109307950,住哈巴河县。         被执行人:余定武,男性,汉族,1963年12月29日,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哈巴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蒲小林与被执行人余定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冻结余定武名下所有银行账户,2021年9月9日被执行人余定武向申请人蒲小林还款54000元,并达成和解协议,剩余10万元于2021年12月20日前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4执113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余定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巴合提努尔马力克 审判员    吕文静 审判员    哈依拉提吾布拉音

裁判日期

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景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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