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卫潮,男,1973年5月17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 被执行人河南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天中路与颖河路交叉口中禾商务广场B座8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秀峰。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豫0803执71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豫A×××××霸道牌汽车一辆,豫A×××××江铃全顺牌汽车一辆,豫A×××××江铃全顺牌汽车一辆,豫A×××××江铃全顺牌汽车一辆,豫A×××××江铃全顺牌汽车一辆,豫A×××××江铃全顺牌汽车一辆,豫A×××××江铃全顺牌汽车一辆,豫A×××××江铃全顺牌汽车一辆,现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豫A×××××霸道牌汽车一辆,豫A×××××江铃全顺牌汽车一辆,豫A×××××江铃全顺牌汽车一辆,豫A×××××江铃全顺牌汽车一辆,豫A×××××江铃全顺牌汽车一辆,豫A×××××江铃全顺牌汽车一辆,豫A×××××江铃全顺牌汽车一辆,豫A×××××江铃全顺牌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郑健普 审判员 付 健 审判员 贾慧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