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彩日,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和龙市。 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政局,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爱丹路3099号。

审理经过

原告李彩日因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彩日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彩日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彩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彩日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郭金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玉凤 书 记 员 宋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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