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
法定代表人:査晓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铜陵大众环保钙化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法定代表人:常培元。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铜陵大众环保钙化物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检疫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6月16日向被执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大众环保钙化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