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雪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直播主播,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现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
被告:历凯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雪莹与被告历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雪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历凯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雪莹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3万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5日被告历凯强在我处借款3万元整用于资金周转,并出具借条一枚,此款约定于2021年5月6日前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此款被告尚未偿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历凯强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5日,被告历凯强向原告王雪莹借款3万元,并为原告王雪莹出具欠条一枚,欠条内容为:“今欠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欠王雪莹,因资金周转不开,于2021年5月5日在王雪莹手里借到现金叁万元整(30000.00),欠款人:历凯强,借款人:王雪莹”。此款被告至今尚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欠条一枚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雪莹持有被告历凯强出具的欠条一枚向本院提起诉讼,能够说明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借款人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原告王雪莹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历凯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雪莹借款3万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历凯强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雪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