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莫正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2007)临中刑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正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8年1月15日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2013年7月22日、2014年10月23日、2016年1月26日、2018年11月29日五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五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21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莫正领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莫正领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莫正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莫正领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