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川市鹏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吴川市××××××联营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523WK5X3。
法定代表人:林宇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05X,住所广东省吴川市×××××××××××××,联系电话186×××××*。
被告:陈康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17,住所广东省吴川市××××××××××××,联系电话138×××××*。
审理经过
原告吴川市鹏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吴川市鹏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川市鹏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川市鹏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82元,由原告吴川市鹏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