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赵凯。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苏01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2017)苏刑终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1月17日,向其送达刑事裁定书,2017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2021年2月22日,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2021年3月31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2021年4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2021年4月13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5日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赵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被告辩称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具苏检执检减意〔2021〕24号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赵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8月、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六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将罪犯赵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2043年5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政勇
审判员 傅志成
审判员 卢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