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葛广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濮阳市华龙区艾丁奇石材经营部
负责人:李奇。
被告:濮阳市河南枫叶管理有限管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东路路南与滨河路路东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蒋红霞,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广田与被告濮阳市华龙区艾丁奇石材经营部、濮阳市河南枫叶管理有限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广田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广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