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马宇飞,男,1978年08月09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204刑初401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钟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