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西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81425641T,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海晏路**主楼**。 法定代表人:易新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君,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晓倩,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海晏一诺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356494527XA,住所,住所地青海省海北州海晏县金滩乡道阳村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通佳兴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1679173206H,住所,住所地青海省大通县塔尔镇下旧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 被执行人: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 被执行人:王梦烨,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

审理经过

西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海晏一诺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通佳兴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军、、王梦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青01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海晏一诺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通佳兴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军、王梦烨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大通佳兴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的位××县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面积7325平方米,大通国用(2010)第2003号】【1幢(一层)、2幢(1-2层)、3幢(1-2层)、4幢(1-2层)、5幢(一层),建筑面积3285.21平方米,】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经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8470575元以物抵债,以抵偿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的等额债务。未执行到位366262.36元。 经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海晏一诺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通佳兴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军、、王梦烨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经向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军名下位于××区不动产(有抵押登记)、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军名下位于××区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区不动产(有抵押登记),被执行人王梦烨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大通佳兴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海省××县其他不动产已在本院另案中处置。被执行人杨军、名下不动产已被多家司法机关查封,本院均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青海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通佳兴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军、王梦烨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对各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西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目前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文忠 审判员 赵永胜 审判员 陈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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