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64355514N。
法定代表人:李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辽宁均秉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XXX。
审理经过
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4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09-27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