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慈溪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金一西路148号、150号(玫瑰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842650098。
法定代表人:周静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文华,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岑建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审理经过 原告慈溪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岑建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慈溪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慈溪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