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六安莆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枫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395199404E。 法定代表人:许志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培好,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50860697P。 法定代表人:徐小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晶,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六安莆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03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合同相关事实未能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1)皖1503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10元,予以退还六安莆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顾德明 审 判 员 卢文乐 审 判 员 丁志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蔡金贺 书 记 员 朱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