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新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明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曹县青岗集镇王新庄行政村王新庄*号,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袁新兴与被告王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新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明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袁新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明刚偿还借款1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诉讼中,袁新兴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王明刚偿还借款1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王明刚因资金周转向我借款20000元,我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20000元,当时没有出具借条,王明刚承诺半个月内偿还,但未能按约还款。2017年底,王明刚通过支付宝分三笔偿还1000元。2019年9月21日,我通过朋友找到王阳刚并要求其补打了19000元的借条。本案诉讼后,王阳刚于2021年2月11日偿还2000元,并要求我撤诉,同时承诺2021年3月22日发工资时将款项还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明刚未到庭,亦未答辩。

袁新兴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条、支付宝转账截图及微信聊天记录,王阳刚未到庭质证。经审查,袁新兴提交的借条内容及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9年9月21日,王阳刚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人:王明刚于2019.9.21日向出借人袁新兴19000元壹万玖仟元,借款日期6个月,于2020年3月21号还清,如不能按时还,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王阳刚在借条下方签名摁印并书写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袁新兴主张王明刚向其借款19000元,并提交借条予以证实,王明刚未到庭质证。经审查本院认为,王明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出具借条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王阳刚在借条中对借款19000元予以认可,本院对袁新兴与王阳刚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袁新兴自认王阳刚已还款3000元,现要求王阳刚偿还借款17000元,该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袁新兴主张的利息依法应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3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4.05%)计算。王明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王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袁新兴借款1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0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元,由王明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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