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市破镜重圆汽车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友谊路兴源道北唐山三隆乳业有限公司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791368687L。
法定代表人:刘冰,总经理。
被告:唐山四通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站前路与长虹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056520806W。
法定代表人:翟璐,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破镜重圆汽车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四通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唐山市破镜重圆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山四通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唐山市破镜重圆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山四通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唐山市破镜重圆汽车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梁 怡
人民陪审员 李素泉
人民陪审员 张玉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刘丹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