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知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中和大道二段2号16楼1601号。
法定代表人:曹达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黑龙江艾玟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南、高压走廊东(园区院内)C06栋。
法定代表人:曹洪波,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知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艾玫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知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知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艾玫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四川知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知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知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艾玫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知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知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艾玫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