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82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斌。
被执行人:济源大商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文昌路572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彬。
被执行人:郭希田,男性,1961年12月2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执行人:孙玉香,女性,1960年02月1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执行人:申卫,男性,1967年02月0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执行人:王新平,女性,1966年12月0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执行人:赵红光,男性,1976年04月1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执行人:济源宏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文昌中路572号。
法定代表人:苏龙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济源大商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郭希田、孙玉香、申卫、王新平、赵红光、济源宏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2020)豫9001民初3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1、支付申请人本金14829932.62元及罚息6356903.5元;2、案件受理费147734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有汽车(车牌号:豫U×××××、豫U×××××、豫F×××××),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调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21339570.12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上述被执行车辆因长期找不到被执行车辆无法处置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