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少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执行人:孙共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执行人:徐春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9)鲁0702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少行与被执行人孙共喜、徐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3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1年3月12日,2021年6月4日,经两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不动产等财产信息。
2、2019年8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共喜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该房产为轮侯查封,暂时无法处置;2021年6月2日,提取被执行人孙共喜债权款501138元,扣除执行费33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97788元。
3、2021年6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4、2021年6月4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少行与被执行人孙共喜、徐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关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鲁0702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有保全的财产,需要续行保全的,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