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永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秋红,福建商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天因与被申请人何永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民终3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1年2月25日以邮寄传票方式通知陈天于2021年3月9日到庭接受询问,陈天无正当理由拒不前来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陈天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庭岗 审 判 员 谢守庸 审 判 员 陈 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清秀 书 记 员 叶舒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