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海安生亚超市,住所地海安市。
经营者:杨生亚,男,****年**月**日出生,住海安市。
被执行人:付大德,男,****年**月**日出生,住海安市。
审理经过
关于海安生亚超市与付大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的(2021)苏0621民初16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282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