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危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何海涛与被告危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危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海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危庆偿还借款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危庆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危庆于2017年7月14日向原告何海涛借款11000元,于同年9月8日向原告何海涛出具借条,承诺同年9月11日归还,但被告危庆至今未还,酿成纠纷。

被告辩称

被告危庆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何海涛的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危庆向原告何海涛借款11000元属实,被告危庆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的民事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危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何海涛借款本金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危庆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韶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陈汉 书记员李丽彬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