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危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何海涛与被告危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危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海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危庆偿还借款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危庆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危庆于2017年7月14日向原告何海涛借款11000元,于同年9月8日向原告何海涛出具借条,承诺同年9月11日归还,但被告危庆至今未还,酿成纠纷。
被告辩称
被告危庆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何海涛的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危庆向原告何海涛借款11000元属实,被告危庆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的民事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危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何海涛借款本金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危庆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韶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陈汉 书记员李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