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长兴立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槐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27604737M。
法定代表人:张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平,长兴县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山市雷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江山经纪开发区山海协作园区开源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8FR732M。
法定代表人:毛海青,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兴立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山市雷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长兴立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现已向本院提交申请以与被告江山市雷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已明确表明将不再预交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长兴立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卢峰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赵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