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殴绍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桂华,桐梓县新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桐梓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赵福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审理经过

原告殴绍荣与被告赵福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殴绍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殴绍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福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殴绍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2000元;二、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主张上述借款产生的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3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元,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借口拒绝。2020年7月26日,原告前往被告居住地讨要借款,经当地华峰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被告确认借款属实,承诺2020年8月23日前归还。原告包车前往产生的费,被告出具《借条》注明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后原告催收借款未果,于2020年7月23日经桐梓县夜郎镇华峰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20年8月23日前还清借款。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殴绍荣现金2000元整,于是在2020年7月23日包车下来造成的1000元车费由赵福宪负责,借款人赵福宪”。被告至今未还款,故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等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差欠原告借款2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30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被告理应按约付清前款,然其至今未付,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其立即支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赵福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殴绍荣借款2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3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赵福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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