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绪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鲍敏,女,****年**月**日出生,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绪平与被申请人鲍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区人民法院(2020)黑0305民初157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20)黑03民终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王绪平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纠纷的原因是被申请人鲍敏侵权耕种,收获申请人王绪平父亲王太忠家的园田地,并将秋收的粮食据为己有。被申请人鲍敏既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又没有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趁申请人不在梨树区时,擅自侵权耕种他人的园田地;2、申请人的弟弟王绪春夫妇无权把王太中的园田地私自答应被申请人耕种。3、涉案土地是有土地证的,登记人为王太忠,该土地从2018年开始由王绪平耕种,被申请人鲍敏侵权耕种事实清楚。综上,申请人王绪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焦点即王绪平主张鲍敏承担侵权责任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申请人在一审中称案涉土地的谷子是其所耕种,被上诉人鲍敏收割谷子构成侵权,要求鲍敏赔偿损失8768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主观过错。从本案侵权构成要件看,王绪平主张鲍敏侵权,索要赔偿小米,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其系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及案涉土地的谷子是其所耕种。但王绪平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亦未证实鲍敏存在侵权的事实,其向鲍敏主张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不足,一审判决驳回王绪平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复查的事实及法律适用与二审认定一致,申请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王绪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绪平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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