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安徽颍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西湖大道万方广场A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CNQ9SG。

法定代表人:秦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瑞峥,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天瑞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新阳路南段水榭花都1栋1单元43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NGE3M6A。

法定代表人:王唤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达,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阜阳天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和谐佳苑13号楼0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BUD73R。

法定代表人:丁敬山,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界首市天瑞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建材销售公司)与阜阳天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钥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皖1203执恢137号执行裁定,依法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天钥置业公司位于颍东区,14#住宅楼103室、104室,11#商住楼105室、S106室、S107室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安徽颍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盛建设公司)对上述查封的房产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利害关系人颍盛建设公司异议称:颍盛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钥置业公司于2018年3月1日签订《施工承包协议》,天钥置业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位于阜阳市交汇处的“天钥枫语墅”项目交于颍盛建设公司施工。工程施工期间,由于被执行人不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期拖延,现被执行人已无资金支付工程款,剩余工程项目停工至今。2021年1月,被执行人不再要求颍盛建设公司施工,颍盛建设公司委托审计公司审计,颍盛建设公司施工工程款为392397899.94元,被执行人仅支付工程款116052429.25元,通过阜阳市天御置业公司代付100000000元、代为支付、代为承担责任等方式支付材料款、工程款54421964元,尚欠颍盛建设公司工程款121923506.6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颍盛建设公司对天钥枫语墅7#住宅楼104室,14#住宅楼103室、104室,11#商住楼105室、S106室、S107室不动产享有优先权。因该房屋已被申请执行人天瑞建材销售公司与天钥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所查封,并正在进行拍卖,该拍卖行为严重影响了颍盛建设公司的利益,影响了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为了保障颍盛建设公司的工程款得以有效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考虑到颍盛建设公司诉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正在审理中,颍盛建设公司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对案涉房屋的拍卖,以保障颍盛建设公司对案涉房屋的优先受偿权。

异议人为证明其异议主张提供的证据为:

1.异议人营业执照、企业变更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其主体资格;

2.《施工承包协议》,证明异议人系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3.《民事诉状》《立案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明异议人正在起诉天钥置业公司,异议人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申请执行人天瑞建材销售公司答辩称:1.颍盛建设公司的债权至今未得到人民法院确认,其要求法院立即终止对案涉房屋的拍卖无任何法律依据。2.“天钥枫语墅”项目工地对外设置的公示牌显示施工总承包企业是阜阳中盛建设公司;在阜阳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天钥枫语墅”项目登记的承包人亦是阜阳中盛建设公司;在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11325号案件中,阜阳中盛建设公司答辩称,其与颍盛建设公司无任何合同关系及财务往来关系。上述事实足以证明颍盛建设公司不是案涉“天钥枫语墅”项目的承包人,该项目与该公司无任何经济关系。3.颍盛建设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施工承包协议》是虚假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追究该公司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综上,申请执行人认为,颍盛公司不是案涉“天钥枫语墅”项目的承包人,其所谓的债权也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确认,其主张按承包人身份享有优先权的请求无任何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其异议请求。天钥置业公司明知颍盛建设公司不是该项目的承包人,仍然伙同该公司伪造协议以躲避法院执行,该行为亦构成虚假诉讼罪,人民法院应将本案交相关部门处理。

申请执行人天瑞建材销售公司为证明其答辩主张提供的证据为:

1.“天钥枫语墅”项目公示信息照片三张,证明该工程项目的承包人为安徽阜阳中盛建设公司,并不是颍盛建设公司;

2.“天钥枫语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经城建部门审批,“天钥枫语墅”项目承包人为安徽阜阳中盛建设公司;

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1132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天钥枫语墅”项目建设与颍盛建设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关系;

4.颍盛建设公司企业查询信息截图2张,证明颍盛建设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施工承包协议》中,秦卫东在该协议签订时并不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2019年12月4日前的资质为三级,其无资格承建总价值3000万的工程,而其异议陈述案涉工程总价款为392397899.94元。

答辩情况

被执行人天钥置业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天瑞建材销售公司与天钥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皖1203民初3896号民事判决,判决天钥置业公司偿还天瑞建材销售公司货款8254227.1元及利息14621.94元,支付保险费13877元。天钥置业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阜阳市中级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2民终105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天钥置业公司未按该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天瑞建材销售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皖1203执恢137号执行裁定,依法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天钥置业公司位于颍东区,14#住宅楼103室、104室,11#商住楼105室、S106室、S107室不动产,并委托评估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评估。

另查明:颍盛建设公司与天钥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颍盛建设公司请求天钥置业公司支付“天钥枫语墅”项目工程款121923506.69元,并对案涉工程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案目前尚在审理中。

又查明:2017年6月10日,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与天钥置业公司就“天钥枫语墅”1#-4#、10#-13#楼、一期地下室及配电房工程施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3月15日,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与天钥置业公司就“天钥枫语墅”5#-8#住宅楼、14#-16#住宅楼、S2商业楼施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由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天钥枫语墅”项目工地公示牌公示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属于法定优先权的范畴。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所有权等实体权利,不能阻止执行标的的转让、交付,但并不影响执行标的转让、交付获得相应执行价款后,案外人以享有法定优先权为由请求参与执行价款的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可见,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本案中,异议人颍盛建设公司称其公司为案涉房屋所在的“天钥枫语墅”项目承包人,享有对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并提供了《施工承包协议》《民事诉状》《立案通知书》,虽然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颍盛建设公司诉天钥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立案受理,但至目前该院对该案并没有作出裁判结果,异议人是否为案涉房屋所在工程项目的承包人,是否对案涉工程项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无法确认,从本院审查的情况看,在“天钥枫语墅”项目工地公示牌公示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安徽阜阳中盛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也与被执行人天钥置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由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异议人颍盛建设公司仅向本院提供了一份其与天钥置业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协议》,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协议双方已实际履行,不能证明其公司是“天钥枫语墅”项目的承包人,对该项目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使异议人是“天钥枫语墅”项目的实际承包人,其对该项目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将来得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其也不能阻止本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参与执行价款的分配。异议人提出的的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利害关系人安徽颍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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