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陈应华,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被告:陈伟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方琳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应华诉被告陈伟民、方琳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陈应华于2021年10月8日以与陈伟民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应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已减半收取),由陈应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