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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贵春,男,汉族,生于****年**月**日,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村民。

被执行人:吕长寿,男,汉族,生于****年**月**日,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丹麻镇村民。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贵春与被执行人吕长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的(2020)青0202民初20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吕长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贵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长寿给付货款507808元、利息30000元、案件受理费4639元,合计542447元。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答辩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吕长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吕长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贵春于2021年9月7日与被执行人吕长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吕长寿已履行109000元,并承诺于2021年9月20日履行200000元,于2021年11月20日将剩余的案款233447元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贵春同意被执行人吕长寿的还款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需长期履行,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0202执7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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