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获嘉县。 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郝计存,经理。 被告: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8号。 负责人:孙菊梅。
审理经过
原告孙华与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孙华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孙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广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