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敬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苏君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被执行人:陈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敬娟与被执行人苏君明、陈容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桂72民特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43000元。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本案债务。在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83887.66元,经召开债权人会议,申请人刘敬娟实际受偿了64590元。此外,申请执行人刘敬娟与另6案申请执行人钱小燕、杨家成、陈连凤、梁秋丽、傅琴、张庆梅于2月23日共同申请除被执行人陈容名下的用于发放油补的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皇都支行,账号:62×××11),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容、苏君明名下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并同意剩余债务由被执行人6个月内以油补和渔获还清。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本院已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容名下的“桂钦渔11616”号渔船但未能实际扣押。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陈容名下的船舶,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扣押、拍卖,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