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根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尉氏县。

被执行人:李安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孙根池申请执行李安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尉氏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223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书。因李安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21年2月20日孙根池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安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2020)豫0223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