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邹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宜昌市楷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557045636G,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金和村6组。
法定代表人:陈文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戟与被执行人宜昌市楷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宜昌市楷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欠邹戟合同价款223028元、案件受理费2283元及执行费,合计225311元,由宜昌市楷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陈文楷自2021年5月起,每月底前支付邹戟1500元,直至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鄂0506民初2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