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某,男,汉族,甘肃省泾川县人,住泾川县。        

被告:完某,男,汉族,甘肃省泾川县人,住泾川县。        

被告:平凉市振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泾川分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泾川县北新街天苑宾馆。        

法定代表人:郑某1。        

被告:平凉市振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平凉市工业园区东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2。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公路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袁某诉被告完某、平凉市振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泾川分公司、平凉市振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4.00元,减半收取计1002.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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