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天鸿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沌口小区海天汽配大世界东区15栋38号。 法定代表人:常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磊,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东风捷富凯武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60MD地块(万家湖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张先成,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天鸿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风捷富凯武汉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武汉天鸿运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武汉天鸿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22元,减半收取计11061元,由武汉天鸿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 辉 审 判 员 白玉龙 人民陪审员 边 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陈 欣 书 记 员 李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