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信德昌电动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汝南县产业集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395469937G(1-1)。 法定代表人:何文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永刚(系原告公司职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黄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信德昌电动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信德昌电动车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永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凯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河南信德昌电动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代理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韵达快递电动三轮车41辆,尚欠货款3000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 审理中,原告河南信德昌电动车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黄凯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至5月,被告购买原告韵达快递电动三轮车41辆。经结算后,2019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信德昌公司车款3万元(叁万元整),黄凯,2019年5月13日”。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后,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黄凯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信德昌电动车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8元,由被告黄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叶 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石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