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被执行人:王兴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抚顺市望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斌与被执行人王兴龙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8)辽0402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兴龙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其存在坐落于抚顺市望花区古城子街2号楼220号(产权证号:WH××82)的房屋一处。本院于2021年6月3日裁定拍卖该涉案房屋,现穷尽司法拍卖程序因无人竞买导致流拍,流拍价:¥49500元,经工作,申请执行人武斌同意以最终的流拍价接受该房屋。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兴龙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