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蓬溪县蓬盛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蓬溪县上游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558202349E。
法定代表人:蒋宏斌,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道攀,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审理经过 原告蓬溪县蓬盛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道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蓬溪县蓬盛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宏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道攀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蓬溪县蓬盛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24,11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被告王道攀向我公司订购套装门,我公司按要求给被告供货,2018年5月30日,双方通过结算,被告欠我公司货款128,214元,后经催收,支付了102,000元,至今下欠26,214元,经催收无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清偿下欠货款。
被告辩称 被告王道攀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先后九次在原告处购买饰面板墙板、饰面板客房门、饰面板厕所门、饰面板客房对开门等,金额分别为73600元、89280元、87360元、18240元、39130元、10368元、2800元、3350元、1986元,合计326114元。被告于2018年3月9日支付80000元、3月20日支付10000元、3月24日支付60000元、3月26日支付50000元、6月13支付80000元、10月1日支付2000元、11月19日支付2000元、11月24日支付1000元、2019年1月31日支付15000元、8月5日通过微信支付2000元,合计支付302000元。在双方交易过程中,被告于2018年5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本人王道攀欠蓬盛门业门款¥128214元,大写:壹拾贰万捌仟贰佰壹拾肆元整。此款在2018年6月5日前支付,如未支付,利息每天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王道攀2018.5.30。在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双方仍然有交易发生,被告也支付了部分货款。至起诉前,被告下欠原告货款24114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口头对数量、单价及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原告也依约向被告提供了饰面板墙板、饰面板客房门、饰面板厕所门、饰面板客房对开门等,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还下欠原告24,114元未支付,被告负有支付义务。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限被告王道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蓬溪县蓬盛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4,11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8元,由被告王道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振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