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洪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安徽临泉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69738463X0,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工业园区临鲖路与白沟西路交叉口南侧。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高洪勤与被执行人安徽临泉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221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安徽临泉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高洪勤借款5050000元、利息790521元,合计本息5840521元(利息以借款总额5050000元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1月1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与之前欠息53359元相累加,之后利息以借款总额5050000元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被告安徽临泉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自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8月30日每月30日前偿还原告高洪勤借款本金850000元,利息15000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安徽临泉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高洪勤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40521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本息合计840521元。原告高洪勤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368元,由被告安徽临泉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临泉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7月5日、8月27日依法查询银行、股票、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