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轮台县农拓者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法定代表人:穆宏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静,新疆迪那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马世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轮台县农拓者农资有限公司与马世芳买卖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轮台县农拓者农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轮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55,377元,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马世芳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世芳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信息、车辆信息、保险、证券、工商注册、税务、婚姻登记、土地使用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马世芳有车牌号为×××东风牌汽车一辆,该车辆机动车状态为注销,我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马世芳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合计11,194.32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马世芳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后我院通过轮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轮台县自然资源局对被执行人马世芳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到案案款合计11,194.32元已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我院于2021年4月16日对被执行人马世芳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轮台县农拓者农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世芳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轮台县农拓者农资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马世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和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马世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建 国 审 判 员 刘 剑 审 判 员 麦尔旦伊力哈木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泽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