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城江区嘉富板式家具加工厂,经营场所: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才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201MA5LGB7P1Q。
经营者:黄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凤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与经营者黄浩系夫妻关系。
被告:韦孟彬,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金城江区嘉富板式家具加工厂与被告韦孟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原告金城江区嘉富板式家具加工厂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城江区嘉富板式家具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原告已预交138元),由原告金城江区嘉富板式家具加工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