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海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居民。

被执行人何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子长市,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霞与被执行人何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建国向申请执行人李海霞偿付借款1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及执行费。2021年6月1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若不按协议履行,则按原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的若干规定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5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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