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某,住太原市。
原告:李某,住太原市。
被告:太原市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受理原告苏某、李某与被告太原市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某、李某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某、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某、李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