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渡口支行,住所地津市市渡口镇界福居委会1号。
负责人:王成,该支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西,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郑龙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津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渡口支行与被申请人郑龙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郑龙发名下的银行存款53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据此做出的(2021)湘0781民初6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郑龙发的银行存款53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郑龙发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立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海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