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县支行,住所地深泽县石油大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文青,职位行长。

被执行人:田聚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执行人:冯从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执行人:辛集市恒洋制革厂,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锚营制革区绿水路5号。

法定代表人:田聚恒,职位经营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县支行与冯从省、田聚恒、辛集市恒洋制革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7日委托京东司法拍卖网拍卖被执行人冯从省名下的位于辛集市【土地权属证号辛国用(2012)第0102991号】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证号:辛房权证市区字第××、辛房权证市区字第××、辛房权证市区字第××)。2021年7月27日,买受人刘润丰以383776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冯从省名下的位于辛集市【土地权属证号辛国用(2012)第0102991号】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证号:辛房权证市区字第××、辛房权证市区字第××、辛房权证市区字第××)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刘润丰所有。被执行人冯从省名下的位于辛集市【土地权属证号辛国用(2012)第0102991号】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证号:辛房权证市区字第××、辛房权证市区字第××、辛房权证市区字第××)的所有权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润丰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刘润丰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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